第一个层次是规则层次的法治,社会主体要达成“法律是最高规则”的共识,讲法治、守法治首先要讲规则、守规则,换句话说,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即法律成为基本的、最高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每一个社会主体都要遵守法治,概莫能外。谁违反了法治规则,谁就要付出代价,就要受到惩罚。规则之治可以说是法治的入门级,如果连法治规则都得不到遵守,那么法治就只能在低层次或者入门阶段徘徊,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多半都停留在这一层次。
第二个层次是规律层次的法治,即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规律,符合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规律,相当于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自然法”“法理情有机统一”。从这个层次上讲,法治是规律之治。因为法治有了公平、正义、真善美等价值蕴含,所以法治的境界得以升华,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得以提升。这样的法治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共识,引领社会主体的行为,故规律之治要比规则之治走得更远。
第三个层次是信仰层次的法治,即法律不仅要走入社会各个角落,走入社会生产生活,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引、路径和方向,而且要走入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心世界,成为社会主体的一种信仰、一种素质乃至一种习惯。一旦法治成为社会主体的信仰、素质和习惯,法治就会获得内生动力和独立人格,就会成为国家和民族精神,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各类社会主体自觉尊崇法律、应用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状态。可以说,这样的法治就能够行稳致远了。
第四个层次是实践层次的法治,即法治是案例之治。案例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案件纠纷能够按照法治规则和精神处理。实践层次的法治有两个重点:其一是社会主体和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愿意受到法律约束,无论是公民还是社会组织,如果其行为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就容易产生案件纠纷。当前社会之所以产生大量矛盾纠纷,主要就是社会主体的行为和公权力机关的活动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