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此举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对进一步推动发挥生育保险对支持适度生育的基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功能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自1994年正式诞生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2021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已经达到2。38亿人。不过,当前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正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覆盖面不全导致制度普惠性不足。当前,由于生育保险制度与用人单位紧密捆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个人不缴费,大部分农村地区群众、未就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部分人群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但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此外,众多女性未能完全纳入生育保险制度之中,也成为抑制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了鼓励生育,各地纷纷采取延长产假、增设生育奖励假、增加生育津贴等措施。不过,究竟延长产假多少天,生育津贴多少及支付天数如何计算,是否需要设立丈夫陪护假等,各地标准均有所不同,亟待统一规范。
正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了未就业妇女的生育医疗待遇以及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办法,即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于灵活就业从业者,《指导意见》则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可以发现,此举向未就业妇女、失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释放了一定的政策利好。
而对于统一生育保险标准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关键在于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和生育津贴支付天数的确定。对此,要进一步积极探索由保险、财政、企业、家庭共同参与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解决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成本的问题。这本身也有利于调动企业主动执行生育保险政策的积极性,从而使各项生育保险政策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