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股东大会、工会、职代会开会做出《决议》确定回收价格“溢价”方案。
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是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1、“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格。”
2014年3月30日,国资委下发《关于在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已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允许员工个人直接出资入股或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持股。国有企业改制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同步引入员工持股。鼓励人力和技术资本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专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引入员工持股。
2、完善员工持股有序退出机制。避免有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