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生产方式变革,推广煤矿井下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优化全省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能源革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和《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1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山西省范围内实现采空区充填开采的井工生产煤矿、试生产井工建设煤矿。
二、充填开采认定条件
(一)开采工艺属于充填开采。充填开采是井工开采煤矿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
(二)技术选择合理适用。充填开采技术选择必须经充分论证,确保需要保护的地面建筑物等达到相应保护等级。充填开采必须经主体企业批准后先进行试采。通过试采,加强采动范围对应区域的地表变形观测,及时调整充填参数,修改完善设计,确保原设立保护目标不受影响。
(三)资源回收率符合有关规定。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 85%以上,薄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90%以上;对留设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以矸换煤开采的,回采率达到70%以上。
(四)采空区充填率满足规定。对薄煤层、中厚煤层实施充填开采,煤矸石、尾矿、建筑垃圾等固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80%以上;膏体、似膏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85%以上;高水、超高水材料充填率应达到90%以上。
(五)合理进行充填计量。充填开采煤矿应对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实际充填材料用量进行计量,所有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实现数据在线监控。煤矿应在充填开采工作面运煤皮带安装计量装置,计量充填开采煤炭产量;输送充填材料时,应在输送通道(设备)安装计量装置,及时统计充填材料用量。
(六)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充填开采煤矿地面基本实现无矸石外排,逐步减少存量矸石山堆存量,地表变形和次生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系和地面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幅度降低。
(七)有效实施监测。充填开采煤矿必须进行充填开采效果监测,确保充填开采有关数据真实可靠。做好岩层地表移动观测记录,建立充填开采监测台账,每季度出具充填开采效果监测分析报告。
三、充填开采产量认定
(一)认定时间。每年3月底前,省能源局受理上年度实施充填开采煤矿的充填开采产量认定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二)认定程序。充填开采煤矿向主体企业上报相关资料,主体企业对煤矿充填开采产量(回采+掘进煤量)进行核实。主体企业根据核实结果逐级报省市县能源局(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现场核查,需要论证的应聘请专家参与。
(三)认定资料。充填开采煤矿填报《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年度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报告、图纸、批复、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煤炭主体企业公章,市县审查同意后加盖公章。
(四)认定方法。将实际计量充填产量分别与以充填量/设计充采比计算的充填产量和动用储量核算的产量进行对比,以其中最小值作为煤矿上年度充填煤炭产量予以认定。省能源局认定后出具《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年度认定表》,作为产能置换指标折算认定依据,同时可作为资源税减免、资源补偿费减免的补充资料。
四、产能置换指标认定
省能源局根据《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年度认定表》认定的充填开采产量,按照30%比例折算产能置换指标,出具《充填开采煤矿产能指标折算认定表》,同时在省源局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果对公示有异议,必须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省能源局提交书面的异议书,愈期视为无异议。公示无异议的,省能源局下发产能指标折算认定文件,认定文件可作为产能指标使用和交易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