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7号)精神,2020年12月15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明确了我省基础养老金提高执行时间和最低标准。
从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通知》明确了加发基础养老金的情况。
1.对2020年6月30日已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2020年7月起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月基础养老金再增加3元(总额达到5元)。
2.对2020年7月1日之后年满65周岁、年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年满65周岁、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3元。
(三)《通知》明确了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渠道。
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按总量的20%补助市、县,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