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乡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和法医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7年;
2、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