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符合工作地的户口准入政策的前提下,迁移户口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以积分入户为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合同、学历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迁入地的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填写随迁单;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以河南省的迁入条件为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4〕83号):
(六)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各地可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