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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统计资料保存期限)

1、至少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1、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2、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3、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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