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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河南省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步加强省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的通知 

豫财预〔2014〕143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0条贯彻意见颁布实施以来,省直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工作成效明显。但从近期中央八项规定督查组反馈意见来看,目前省直部门单位还存在对八项规定认识不到位,相关制度规定不健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超预算、结算不及时,部分会议在非定点饭店召开、多会并结或不定期结算等问题。为促进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0条贯彻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是确保“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只减不增的重要前提。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确定支出规模,每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2013年支出控制数,会议费支出预算不得超过2013年实际支出。超出支出控制的,省财政将采取扣减一般性支出预算安排、控制预算追加等措施,相应核减部门(单位)经费预算。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今后除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外,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列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公务交通服务逐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2014年省级预算中已安排的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全部予以冻结,执行中优先用于调整单位亟需的其它支出项目。
  二、严格预算执行约束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约束是确保“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只减不增的关键环节。年度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原则上不再追加(或调增)“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由省财政厅按规定从严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初编制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各部门(单位)认真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原则上不得安排计划外出访经费;全面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一律不得支出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公务用车维修、加油等运行维护费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和会议有关要求,执行公务接待和会议费预算。
  三、严格经费支出审批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岗位责任明确、制衡机制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经费开支审批程序。部门(单位)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执行年度出访计划,不得突破出访批次及人数,办理出国(境)手续前,应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及购汇先行审核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出国(境)依据、计划行程、费用明细清单等。公务接待应严格事前审批,承办省级重大活动接待任务应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其他确需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单位负责人签批,严禁先接待后审批或不审批。符合条件的公务车辆购置要严格经费管理,执行先审批后购置,按规定安排经费并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按照勤俭高效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能通过下发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会议,能通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能通过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要优先选用内部会议场所解决,确需召开的会议要编制年度会议计划,一、二类会议按规定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其他会议由部门按规定从严审批。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管理负总责,要带头遵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支持财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四、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各项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办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结算,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要求,分别在经济科目“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中如实核算相应经费支出,并结合实际情况下设明细科目,真实全面反映具体的支出用途及方向,不得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列支“其他支出”;年终决算时,应做到决算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完全一致。要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核算凭证管理制度,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正式发票原件,公务车辆购置费审核批件、《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备案申请表》、正式发票原件和车辆入户凭据,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过路过桥等正式发票原件,接待公务人员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正式发票原件,会议审批文件、会议正式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原始资料一律纳入“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原始凭证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支出审核,认真审核“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报销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备刷卡条件但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项目,不得报销凭证不全或超预算的支出项目。会议费结算不得报销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费支出,不得采取多会并结或不定期结算方式列报支出,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报销未在定点饭店召开且费用高出定点饭店标准的会议费支出;2013年会议费已采取多会并结的,要将各相关会议费结算单和支出明细等资料作为原始凭证,及时调整完善有关账项(册)。
  五、建立统计通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从2014年起省财政将建立省直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统计通报制度。各部门要按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填报范围和口径,如实填写本单位相关数据,分析增减变动原因,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月支出情况;年度结束后,要于1月有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部门上年度“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等。省财政厅按季度通报省直各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年度结束后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
  六、提高经费支出透明度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从2014年起,除涉密部门外,省直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要在本部门预算和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具备条件的可同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会议费支出预算和决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各单位应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规范经费支出公开内容,出国出(境)费应包括出访人员名单、出访路线、人均费用等信息,公务接待费应包括公务接待人数、次数、人均费用等信息,公务车辆购置费应包括购置车辆批件、型号、价格等信息,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应包括车辆数量、运行里程、耗油修配费用等信息,会议费应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参会人数、支出明细等信息,自觉接受内部职工监督。
  七、强化经费支出考核监督
  建立经费支出管理考核机制,从2014年起将省直各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管理情况纳入年度政府责任目标考评范围。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监察、审计等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结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加强“三公”经费和会议费财政审计监督,省财政厅今后将把“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省审计厅将加大对“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假公济私骗取资金、奢侈浪费等行为,省监察厅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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