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发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或根据企业的申请,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类别进行登记。 目前,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还没有权威的界定,各地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过程中,各地工商部门是结合已经下发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类别》明确的20大类并参照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