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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 875号文件(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在税法上有何说法)

目前增值税口径上的视同销售总共有11种,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与销售代销货物这两种视同销售的情形无论是在概念理解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更加复杂。 增值税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委托代销有着明确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款中提及: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除此之外,税法对何为委托代销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如果受托方对其向第三方销售的货物并不拥有控制权,那么它在整个交易行为中的身份为代理人,整个交易行为为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笔者认为,在税法对委托代销的具体含义明确之前,应该运用收入准则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予以判断。具体判断受托方是否拥有转让前货物的控制权时,应当重点关注存货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受托方能否无条件将货物退回给委托方。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代销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买断式委托销售,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委托方按约定价格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存货的风险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不能无条件将货物退回给委托方,虽然签订的是委托代销合同,但是整个交易行为就不是委托代销,而是正常的销售行为。举例来说: 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合同价格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3%。双方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合同约定,代销行为采用买断式,未售出风险由B公司承担。B公司以12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C公司50件。 由于B公司实际上拥有了商品的控制权,风险报酬均有B公司承担,虽然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但实质并不是委托代销行为。在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应按照正常的销售行为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7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A公司向B公司开具金额为10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向C公司开具金额为6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委托销售,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的价格向第三方销售货物,并根据所代销的货物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未能销售的货物可以无条件退还给第三方。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委托销售。举例来说: 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3%。双方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售价的10%向B公司支付报酬(含税价),B公司向C公司销售50件,将代销清单发给A公司,扣下所得报酬后将款项转给A公司并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5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150 销售费用 471.7(500/1.06*0.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3 贷:应收账款 5650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565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扣下所得报酬后将款项转给A公司并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 贷:银行存款 5050 其他业务收入 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 A公司向B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向C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金额为471.7元,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委托代销,即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能自主决定对外销售价格,但是未售出的货物可以无条件退还给委托方。从实质上判断,该种交易行为属于委托销售,但特殊之处在于如果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发票,再由受托方向第三方开具发票,受托方的报酬是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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