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1、位于其他建筑内的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油浸变压器室应位于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3)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变压器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通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其容量应能储存相应装置中的全部油量;
(7)总容量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大于630kV•A的油浸变压器不应位于其他民用建筑内;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