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
招录机关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 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方法: (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