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生产总值=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库存商品期初数量×当月销售单价。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工业总产值等于当期生产出来的产品乘以市场销售价格,实务中如果计算非常复杂,可以简化。简化为工业总产值等于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加期末库存商品市价减期初库存商品市价,具体公式如下:工业生产总值=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数量×当月销售单价;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库存商品期初数量×当月销售单价。
1、工业生产总值=当月产品产量×产品销售单价
销售单价是不含税单价,因为增值税本身并不代表收入。
2、工业生产总值=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初余额
当月销售收入=当月销售数量×当月销售单价
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数量×当月销售单价
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库存商品期初数量×当月销售单价
它包括三部分:报告期内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工业销售产值:包括两部分:报告期内销售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
一、”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对应的列“本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及产值”列“最终产品产值”总和;
二、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工业行业小类分”加总等于首行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在“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及产值”填报的产品应在“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行业小类分”内有相对应的行业小类。某一产品最终产品产值≤该产品所属小类行业产值。
扩展资料
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要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