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图纸设计中明确做法的项目工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签证。设计变更作法和用材的,一律按工程变更程序执行。
二、 涉及材料单价调整的签证,先报工程科科长,经工程科科长、综合科科长、内部审核人员、现场代表商定后,由基建处处长签发。
三、 确需发生的零星签证,现场代表一次签证额不得超过20个工日(600元)。确属无法计算量且人工数较大的,一次签证不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由工程科科长签发;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及累计签证费用超过6000元时,签证均需基建处处长同意才能签发。
四、 涉及工程量变化的签证,由内部审核人员、现场代表实地查看后,由基建处处长签发。
五、 签证单用统一表格,一式四份,原件交基建档案员登记备案,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审核人员人手一份,签证单必须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基建处章,否则无效。无效的签证费用不得进入工程造价。签证单位详细注明签证原因和人工数量,不得后补。基建档案员负责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签证,不予登记并报基建处处长,通知内部审核人员并转施工企业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