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8]33号)和《白山市区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办法》(八就联字[2006]7号)的文件要求,用人单位负责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归口部门和用人单位建立用人档案,实行统一的管理和业务工作指导。
在社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应实行条块结合管理的方式,即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宏观监控下,由岗位归口部门管理为主,街道社区日常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对在管理上出现的问题,要协调解决,公益性岗位人员违返管理制度的应按《考核奖惩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