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当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2)、基坑支护:
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无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规范要求;
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3)、降排水:
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基坑底四周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应及时排除积水。
4)、 基坑开挖: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基坑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
基坑开挖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土层;
当采用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时,应采取铺设渣土或砂石等硬化措施。
5)、坑边荷载: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内;
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6)、安全防护:
开挖深度超过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基坑内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置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基坑工程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监测:
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
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当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基坑开挖监测工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2)、支撑拆除:
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当采用机械拆除时,施工荷载应小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
人工拆除时,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当采用爆破拆除、静力破碎等拆除方式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3)、作业环境:
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上下垂直作业应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电力、通信、燃气、上下水等管线2m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设专人监护;
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光良好,当光线较弱时应设置有足够照度的光源。
4)、应急预案:
基坑工程应按规范要求结合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支护变形、漏水等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的不利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组织机构应健全,应急的物资、材料、工具、机具 等品种、规格、数量应满足应急的需要,并应符合应急预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