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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项目经理每月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依据是什么)

没有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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