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竣工实测成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 3、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