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停用不需要向消防大队提出申请,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即可。若为“重点单位”,可结合“户籍化”系统,通知消防大队,告知停用时间段,以利于外部救援准备。若非重点单位,无需通告,但须有应急准备。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 中第4.6条款明确要求: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