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关于权利与权利,必须坚持权利平等原则,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能有任何特权,必须统筹兼顾好不同社会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关于权利与权力,必须以公民私权利保障为重点,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保持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平衡;关于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有义务必有权利,义务来源和从属于权利,义务的设定必须也只能是为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