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未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近年来,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国务院、教育部和各地教育部门均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是,相关规定在案发学校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存在制度虚化现象,导致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
二是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校长是校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但一些幼儿园、学校负责人没有真正担负起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安全管理松散,对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的行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甚至有个别校长发现了也不及时报告、依法依规处理,而是试图隐瞒私了。
三是对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严格。录用、聘任工作人员把关不严,存在重业务、轻师德问题,招收的保安等工勤人员素质更是参差不齐。一些幼儿园、学校对教师主要考核教学水平,对师德品格、管理水平、心理素质、法律意识等方面重视不够,考核形式化,培训简单化。
四是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有的幼儿园、学校没有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和法治教育,有的法治教育课时不足,内容单一,授课不专业,难以取得良好效果。法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导致不少被害儿童、学生长期多次遭受性侵害,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既不敢向幼儿园、学校报告,也没有告诉家长或者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