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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个人上缴所得税的奖励办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因此,如果您所说的“治理环境奖金”是省级政府颁发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则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市级政府颁发的,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关键字:实施 / 条例 / 环境保护 / 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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