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圳为例,按照养老保险新政策,以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如其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举例说:比如某参保人1986年作为固定工在内地某地国有企业工作,当地1994年1月1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工龄不予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后离职,无论其当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