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 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 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 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扩展资料
坐支也不是一律都禁止的。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因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坐支的理由、用途和每月预计坐支的金额,然后由开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开户单位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
按规定,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
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l)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账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收取的该上缴上级的款项不上缴,同时还自己作主使用,用本应上交的款项进行了支出,这就是典型的坐收坐支行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