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规定。 2、公务员职位划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以及一、二级科员,共十二个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