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本人落户:
(一)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正式录用(聘用)或调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按规定办理调入的在本地央企、省属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三)持有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等相关材料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
(四)2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转移人口,已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5年的。
(五)经县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紧缺急需技能的人员。
(六)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下列人员:
1.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经商办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2.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市经商办企业,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的人员。
3.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已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3年的人员。
4.持有国外高校文凭(需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市经商办企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