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年终的时候在编职工精神文明奖1.6万左右,第十三个月工资1万,今年还要发年终考核奖每人根据职级职称不同5万起,编外合同职工只有900块钱的过年费,这样合理合法吗?
正式职工发什么都是合理的,一条“在编在岗”要求,挡死了编外合同人员的所有念想。年终奖林林总总加起来能拿到8万,还是事业单位,这应该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吧。第十三个月工资1万这条有误吧,第十三个月只是基本工资,处级干部也拿不到这么高啊。精神文明奖是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少数能发的奖金之一,一两万属于正常。这一项奖励,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而定,数额、发放范围,都没有统一要求,可以是所有人平均发放,也可以是按职级、职称级别发放;可以是所有人都发,也可以是正式职工发放,还可能是部分管理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发放。
至于考核奖励,不知道是以什么名义发放的。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允许发放年终奖,不过各地发放的名义不仅相同,发放的数额也不一样。年终奖的发放是地方政府的事,奖金来源也是地方政府统筹,根据地方财力的盈余状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发放范围、发放数额,甚至是发放的名头。这项奖励发放的范围,一般也是针对正式职工的,要求“在编在岗”,编外合同人员显然是领不到的。
某地正式职工每年奖励数额6万以上,某年突然合同工能拿到5000元钱,大家奔走相告,虽然数额差得大,但总算有了希望。道理是一样的,既然是地方政府作主,发与不发,发多少,都是合理的,没有规定正式职工发多少,合同人员必须“同工同酬”,即使是因此申请劳动仲裁,也换不来什么好的结果,说不定还因此丢了饭碗。一方面劳动仲裁部门就属于地方政府劳动部门管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除了《劳动法》同工同酬的笼统规定外,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