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2019计算
新个税法下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如下:
2019年1-2月份,小张在一家公司任职,公司给小张申报了个税,申报个税相关的信息如下:
1.税险前工资总额为12000元。
2.每月社会保险专项扣除1263元。
3.每月住房公积金专项扣除1440元。
4.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2000元、住房贷款1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总计3000元。
2019年1月份预扣预缴=(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2000-1263-1440-5000-3000)×3%=1297×3%=38.91(元)
2019年2月份预扣预缴:=(12000×2-1263×2-1440×2-5000×2-3000×2)×3%-38.91=38.91(元)
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填制《个人所得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表》。将各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送去单位发放时代扣代缴的个税额后,为自行申报补缴个税款。
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