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需要备案,因为税务局已经不承认私车公用,在公司名下无登记车辆的情况下,不允许再保险汽车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3年以前,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并报当地主观税务机关备案,协议中约定私车公用的情况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则相关的汽车油费、过路费、修理费开具公司的名称可以报销并在税前扣除。但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如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不得在税前扣除。所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约定,企业和个人都不用缴纳印花税。
2013年以后,私车非法营运情况愈来愈多,国家出台规定禁止私车从事运营。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