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认定为非公职人员,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法律对仲裁委员会的定义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根据这个定义,只能说仲裁委员会这个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但是不能说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就是非公职人员。
再退一步讲,即便仲裁委相关仲裁员,工作人员没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但是不能否认其工作性质是履行公职的人员或者是相关人员。
毕竟,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是经过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不是普通的民间组织。
咱们前面说了,既然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排除是公职人员,或者是履行公职的人员,亦或者是与履行公职相关的工作人员,那么这类人员违法,违规,违纪应该怎么处理呢?
我的回答非常简单,仲裁委员会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展开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接受人民监督。
其实我国相关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无论是“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亦或者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仲裁员等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等,凡是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一律归属于监察委员会管辖。
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依照党纪国法依法查办,没有涉及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果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第四条规定: 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指;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中国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会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放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