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付酬方式仍为三种,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该规定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基本稿酬标准:
1. 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
2. 译著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元~50元;
(2)汇编:每千字3元~10元;
(3)翻译:每千字20元~80元。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总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