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条文: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法学界存在争议,即“禁止四类具有黄赌毒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娱乐业”的规定,有涉嫌对特定人群采取了不平等的待遇和对其宪法权利的不合理的限制,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的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