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
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
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
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
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