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执纪审查中,纪律检查建议书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初步核查和立案审查中,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依规依纪处理外,对涉案的下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要求下一级党组织进行处理。
正确的做法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不能一概适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即符合《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况的,即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而对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不能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应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下发《责成立案通知书》,由下一级党组织直接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