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的通知》(浙司函〔2021〕20号)《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换发范围
除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和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外,全区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执法人员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省证”)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部证”)列入换发范围。国税、公安等特殊岗位的执法证件管理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换发程序
证件换发和申请由各有关单位在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证件系统”)中发起,经省、市、区三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领取执法证件。具体换发程序如下:
1.省证换发。对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6令)规定持证条件的执法人员,各有关单位可直接在证件管理系统中提起换发申请(换证操作见附件1);需跨区换证人员在系统中申请跨区换证;执法人员已不具备持证条件的,不予换发,予以注销。
2.部证换发。各有关单位在证件管理系统中上传执法人员的编制证明、部证,提起换发申请;执法人员不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持证条件的,不予换发。
三、完成时限
1.各执法部门在8月底前完成换证人员申请信息录入,乡镇(街道)在9月底前完成换证人员申请信息录入。
2.行政执法人员新申领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的,待换证工作结束后再行部署,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新申领证件人员,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做好着装人员信息填报。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的要求,换发、申请执法证件人员属于在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在发起换发或者证件申请时,应根据证件管理系统提示勾选相应标签,并上传有关材料(样式见附件2)。
2.规范执法编号。执法人员编号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唯一执法身份编号,在执法证件、执法服装上统一使用。各有关单位要确保一人一号、人号对应。执法人员离开执法岗位的,编号收回重复使用。
五、工作要求
本次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有关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按照本方案规定和时间节点,倒排时间,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摸清换证人员底数,录入的换证信息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区司法局将对本次执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情况进行实时通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