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选举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如下:
1、选举权平等的原则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以及在党员登记中被不予登记、暂缓登记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临时所在单位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内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所有党员或代表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和公平竞争;二是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选举人不受候选人在场的影响,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
3、严格执行选举工作纪律的原则
在党的基层组织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采用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以及追查选票、虚报票数、打击报复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势力等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损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一经发现,有关党组织必须及时制止、纠正和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选举无效、责令重新进行选举的决定(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并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