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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随申办领生育津贴步骤)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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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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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注:


(1)单位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本人申办的,须提供原件。


3、如顺产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如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4、如流产的: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4、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关键字:待遇 / 广州市 / 职工 / 申请表 / 申办 / 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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