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1、适用范围: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学校自备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2、职责:日常性卫生监督、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处理、行政处罚。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二)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适用范围: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
2、主要职责:日常性卫生监督、桌椅等学生用品卫生监督。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三)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
1、适用范围: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2、主要职责:日常性卫生监督、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等。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1、适用范围:
(1)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主要职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的工作;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3、执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五)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蒙中医药机构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及传染病防治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适用范围:辖区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蒙中医药机构。
2、工作职责: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蒙中医药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蒙中医药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疫苗接种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违法行为和事件的投诉、举报和查处工作;依法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行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六)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1、适应范围:辖区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2、主要职责:查阅或者复制单位和个人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1.适应范围: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2.主要职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3.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八)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1.适应范围: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
2.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监督检查;负责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
3.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