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谁有权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个问题,需要一分为二的分析。
首先,在被拆迁方。
根据常理,能有权处置房屋的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拆迁补偿便应直接补偿给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因此,能有权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自然也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被拆迁人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亲属代签,比如老人或未成年的孩子,有的甚至直接由村委会代签,结果会直接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诉求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的。当然,在实际的诉讼中,因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法院不太可能撤销合同,但是往往会通过其他形式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所以说,针对补偿协议被代签这样的案件,通过复议、诉讼起诉合同或是协议无效并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通过这样的手段获得谈判的主动权,今儿争取补偿利益。
其次,在拆迁方。
根据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自然,也就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但是,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出现了由村集体、村委会来与被拆迁人签字协商的情况。像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比如被拆迁人说我的补偿太低了,当初村委会说的可不是这么点补偿,要求提高的时候,拆迁方就会以并不是由有权机关作出的承诺为由,不支持被拆迁人的诉求。这样的话,被拆迁的人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侵害。
在事实上,由政府盖公章、签字的补偿协议确实也不多,毕竟政府并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同每一个被拆迁人进行协议的签订。于是,政府便会将部分权力委托给其他单位实施。也就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村委会与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是有效的。
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委托村集体、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行为。那么此时村委会、村集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可以的。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村委会、村集体要和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您一定要要求村委会、村集体出示由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村委会不出示,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