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包括九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均与现行就业制度有关:
(1)促进就业。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职责及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性质、订立、内容和解除的有关事项,以及对集体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额、报酬,以及带薪年休假制度。
(4)工资。规定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5)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了该方面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劳动者和国家的职责,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7)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织和参加职业培训的职责,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8)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9)劳动争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另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