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属于事业编吗?是否是属于事业编,这个不能只是看聘用合同,而是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即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的内容来作为衡量的标准,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事业单位一般有这么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调动。调动主要是指事业单位之间,或是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人员岗位轮换,或是交换的一种方式,主要涉及到事业单位的领导,或是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任命的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等;第二种属于政策性安置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比如每年需要由地方安置的转业军人,尖端专业岗位所需要的人员等;第三是公开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都要通过同级人事部门组织的招考,经过相关程序录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除了原有工作人员、政策性安置的工作人员、上级任命的人员和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以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需要经过如下程序。一是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是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是考试、考察;五是体检;六是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是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如果经过了这七个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然后再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都要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年限最低为三年以上,其中第一次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如果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距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与事业单位签订至办理退休时的合同,也就是长期聘用合同。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是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二是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觉得自己不适合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目前事业单位是采取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原有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采取内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然后和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新进人员采用的是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工作人员,不管是哪种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以后,都要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那么在签订聘用合同以后,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呢?一是看签订的合同模板。编制内职工签订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合同内容里对于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条款说明,这样的聘用合同是有编制的聘用合同;二是按照公开招考程序进入事业单位,和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三是进入事业单位以后,人事部门或是单位负责人会明确告知你是否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四是如果和事业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那么就属于编制外人员;五是从社会保险的缴纳来看,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五险二金的,二金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特别是缴纳了职业年金的才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