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另外,《宗教事务条例》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