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