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见:检察机关的抗诉是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同时,又必须依法行使‘’抗诉权‘’,对于经审查后决定‘’不抗诉‘’的怎么看呢?
为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丶提请检察监督难的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分别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文件推动了该项工作的向前发展,老百姓对于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检察机关对于老百姓提请监督又必须‘’依法受理‘’,根据最高检要求对于老百姓的监督请求必须依法受理,而不能冷丶硬、推诿;同时,检察机关对于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必须‘’依法审查‘’,所谓‘’依法审查‘’,就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既从程序上审查法院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原被告丶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对事实的认定丶法律关系的认定丶原被告人双方的实体权利处分要求正确丶公平。对于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程序合法,依法保障了原被告双方各项诉讼权利,极个别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而裁判实体权利义务基本上做到了公平丶公正丶合理的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因此种生效裁判不符合提出抗诉的法定要求,所以,检察机关会对此作出不予抗诉的监督决定。
所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必须依法监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抗诉,维护正确丶公正丶公平的民事行政裁判并做好息诉服判的答疑说理工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