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体现“宽进严管”。
《条例》从保障食品安全角度出发,结合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实际,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简称“三小”)监管模式。根据“三小”生产经营特点,为促进万众创业,同时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行“宽进严管”制度。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10个工作日办结,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和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要当场办结。
亮点二:实行备案登记。
《条例》规定“三小”经营者实行登记制度。以小摊点为例,食品摊贩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从业人员情况;拟经营场所和经营食品项目。为鼓励创业,县级政府将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三小”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市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其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亮点三:彰显社会共治。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具体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综合整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对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重点抽样检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加强现场巡查和隐患排查。
亮点四:落实“四个最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简称“四个最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条例》从严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三小”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拒绝、阻扰、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登记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