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此外《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还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建立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风险评估制度; 建立食品添加剂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