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详见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民用低层通用)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