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四条 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五条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条 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五条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