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制度与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是对于保持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活力,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直接有利于国家行政的廉政建设。
一、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概念、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一定层次的工作人员进行流动的制度。
其方式是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二)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和实施必须依据下列原则:
一是优化配置原则。
现有职位上的国家公务员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过渡人员;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录用人员;通过调任新调入人员;政府组成人员等。
由于来源的多样化及其素质的差异就可能出现能力和志趣与职位要求的错位。
这样既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的高效率原则的实现,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因此,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就是努力实现优化配置。
二是效益合理原则。
效益也是交流的目的,没有效益的交流,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因此,国家公务员的交流,既要注重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也要有利于人才发展。
三是要服从组织原则。
服从组织管理,是其应尽义务的基本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整体,必须具有统一意志,这种统一意志的体现方式之一就是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四是依法原则。
交流制度规定了交流的条件、对象、程序、管理机构等。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流动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如交流资格的要求,编制及职位空缺的要求,考试的要求,规定程序的要求等。
二、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内容
(一)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
调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
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
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
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
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
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
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能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
这是调任(调入)的首要条件。
第二,符合回避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
调入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
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职的要求,保证其政治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第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
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权是一个方面,还要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五,健康的身体。
第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
调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比例预留相应职位,编制年度国家公务员调入计划。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单位推荐或自荐,或政府人事部门选调。
第三,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第四,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审批调入。
第五,到行政学院或其他指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培训是调入人员任职的一个重要程序。